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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热点问答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1日

  问: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
  如某户小规模纳税人从2016年4月起实行按季申报,则5月和6月申报期,纳税人无需再进行所属期4月和5月的申报,直接在7月申报期内进行第二季度(所属期4-6月)的申报即可。2016年4月份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3月份的税(费)款。
  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实行按季申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推广范围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推行范围是北京市内所有的原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包括新开业和已开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问: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按季申报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改回按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问: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按月填报三张申报表,直接按季度数据填报即可。
  问: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税控器具也是一个季度清一次卡吗?
  答: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下载回传监控信息数据”或“清零解锁”清卡。
  问:小规模纳税人改成按季度申报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问: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如何执行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如: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1个月的,1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2个月的,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问: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季度如何规定?
  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问:按月扣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变化吗?
  答:按月进行扣税的个体工商户变成按季扣税,需要在指定账户中预存3个月的核定税款。
  问:个体工商户月改季扣税,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还按三个月扣税吗?
  答: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所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可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可预存1个月核定税款,2个月的可预存2个月的核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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