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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草案今年提交人大审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8日
内容摘要:目前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3月7日上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楼继伟说,目前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针对社会上一直流传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呼声,楼继伟说,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他举例介绍说: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在谈及个税所得税改革的进程时,楼继伟告诉记者,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他表示,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对于社会关注的扣除标准问题,楼继伟透露,总的方向是把11个分项综合起来再分类扣除,而不是简单按统一标准做工薪项下的扣除,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包括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赡养老人费用等。下一步将根据条件分步实施,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完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起来的,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这些年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是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再次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次由原来9级调整为7级;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统筹谋划,做好税制的顶层设计;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
张学诞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顶层设计,首先要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可将经常性劳动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将资本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并适当考虑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同时要建立规范的税前扣除制度。可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在改革中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而应与专项扣除项目统筹考虑,为专项扣除项目预留空间。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此外,要建立符合综合分类税制要求的征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制度,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
“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建议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落实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张学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