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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协会发文指导建筑企业营改增 透露未来改革动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22日

  为了推动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开展,近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
  去年底,财政部明确2016年将在建筑业等四大行业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方案设计十分慎重。
  指导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制定这一方案需要关注五大问题,即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人员设备)问题、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投标报价问题、合同协议问题和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
  比如,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改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建筑企业怎样对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中,如何体现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怎样反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新要求?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底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建筑业就明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定为11%。这与当前建筑业实行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税率幅度提高明显。
  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消息称,2014年12月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11家行业建设协会和6家中央企业召开座谈会,并联名向国务院领导同志呈报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报告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了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做进一步调查研究。
  当时座谈会上,参会代表们提出,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目前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如现阶段即实行11%的增值税率,建筑业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这将造成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效益有可能大幅下滑,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将受到严重影响,并对就业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因素。
  当时参会代表们希望有关部门就适用11%的税率造成的企业税负增长情况进行联合调研,建议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能够得到实现,并与未试点行业同步实行营改增。
  不过,本报记者此前采访的多位税务人士表示,上下游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同步推行营改增,而建筑业税率仍可能为11%。
  2015年3月,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营改增措施,中国建筑业协会再次召集11家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6家中央企业座谈,会后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呈报了专题报告,反映营改增的有关问题,很快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复,使营改增问题的解决有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原材料和劳务人工费难以取得发票进行抵扣;跨期老合同的税务处理;营改增税负能否转嫁;营改增前购买的材料,在营改增后使用,能否进项抵扣等等。
  尽管建筑业营改增方案并未出台,但从此次指导意见中,也能发现一些未来政策动向,比如给予老合同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的老合同按照营业税计税方法处理,而新工程项目则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处理,商品混泥土可纳入进项抵扣等。
  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企业在模拟运作中重点验证一些政策建议的有效性。而这些具体验证政策建议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这包括如何区分新老工程,老工程实行老办法对企业过渡期内税负有多大影响。
  其次,针对现实条件下无法避免的甲方供料问题,采取什么具体办法从销项税税基中予以扣除。
  再次,若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整体上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企业税负可否减轻,减轻幅度如何。
  最后,如果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简易纳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有没有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对建筑企业劳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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