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逾期申报各项税费是否受处罚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30日
问:我是上月初办的企业税务登记,本月没有按规定期限申报,是否可以免予处罚?(江苏)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5号)第九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行为,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以及纳税人未按照基础信息推送确认要求就税务登记信息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前款所指“一年”是指本次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12个月,“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该企业是上月新办户,本月未申报行为属于本年内首次逾期申报,在本月内到大厅处理属于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