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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收对环境治理是正向激励
来源:经济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16日
随着征管条件的日渐成熟和纳税环境的逐步改善,适度调整提高环保税整体适用税率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实行适用于部分税目的差别化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是我国环保税制实现动态优化的可行路径。在考虑环境损害与治理成本的同时,还应考虑预期管理和技术替代性因素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将中央此前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向前推进了重要一步。
在税收实践中,对污染物排放量及其污染程度进行实时计量和动态监测,是做好环保税征管工作的前提,这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撑体系作后盾。若没有环保部门的积极配合,单凭税务部门来做,环保税的征收难度是难以想象的。而且,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税收协助的法定义务。加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对于有效破解环保税征管难题,减少征管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从环境治理效率的角度考察,坚持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还能够达到激励兼容的目的。因为,环保税征收效果的好坏与环境治理的绩效密切相关,两者间存在着很强的正向激励关系。
环保税的税率设计,无疑是环保税制的核心内容。理论上,环保税的最优税率应该是根据不同的污染物性质及其对自然环境污染的边际影响设计不同的差别税率,这样才能确保征收的环保税额足以消除环境的负外部性影响。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的边际影响是无法具体确认和计量的,理想化状态下的税率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不过,随着征管条件的日渐成熟和纳税环境的逐步改善,适度调整提高环保税整体适用税率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实行适用于部分税目的差别化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是我国环保税制实现动态优化的可行路径。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的规定,指的就是这一含义。
环保税税率设计在考虑环境损害与治理成本的同时,还应考虑预期管理和技术替代性因素。在纳税人行为预期上,税率水平应有利于纳税人对征税作出积极反应,引导其排放行为或生产消费行为向有利方向发展;对有替代品的污染产品或具有相同功能的清洁产品,税率水平应高于使用或生产清洁产品成本的差额,以鼓励其使用替代品或清洁产品。
环保税属于间接税,当然存在转嫁问题。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纳税企业要首先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消化一部分税负。长期看,环保税会倒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淘汰落后产能,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最终利于环境保护。对于消化不掉的税负,企业则会通过产品涨价的方式往下游传导,最终传导到消费者。消费者也是理性的,他们会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减少对相关产品的依赖程度,而这又会抑制相关商品的生产,最终也达到了减排的目的。开征环保税的根本目的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