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以案说法

新办企业签订的建筑、 购销合同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10日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新办房地产企业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楼盘尚处在建设期,未领取销售许可证,不涉及房屋销售等大额的税收。但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总价值8亿多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对公司补征税款21.1万元,加收滞纳金7.6万元,并处以未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时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检查人员提醒,新办企业由于尚在投产期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往往忽略了缴纳税款。其实,这一时期也会产生不少纳税义务,如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250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