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会资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有四大重要变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9日

  日前,财政部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财政部网站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版和2015年5月版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有四大变化。
  此前,由于1998年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版(一下简称:一稿)和2015年5月版(以下简称:二稿)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把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同贴出,只是为了直观的看出与征求意见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保管的会计资料增加了固定资产卡片、纳税申报表两类。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
  附通知原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对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
  财政部
  2015年5月25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499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