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例:代收费用的营业税问题,很多驾校都忽视了
来源:南京地税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5日
就营业税而言,其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本案例中的价外费用应包括考试基地进场费750元/人、食宿费750元/人,而考试基地食宿费不是政府性基金也不是行政事业收费,故应对考试基地食宿费予以计税。(详情↓)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驾校检查时发现,某驾校公告的收费标准是5420元/人,企业一次性收取后,在账面反映实际收取的收费标准4000元/人,差额1420元/人统一打到一张卡上单独记账,其中:750元/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考试基地进场费,670元/人代收的考试基地食宿费。企业认为考试基地进场费、食宿费是代收费用,且另行记账,统一划转到考试基地,故按4000元/人开具税收票据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对税务机关就代收食宿费用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处罚决定,表示疑义和不解。
税法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就营业税而言,其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本案例中的价外费用应包括考试基地进场费750元/人、食宿费750元/人,考试基地进场费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不予征税的行政事业收费,而考试基地食宿费不是政府性基金也不是行政事业收费,故应对考试基地食宿费予以计税。至于企业一次性收取后,对价外费用单独打卡记账只是企业财务上核算方式的不同,不影响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