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开展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1日
会协[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要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会行党〔2015〕2号)精神,现就开展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地方注协、证券所和检查组认真落实《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确保检查实效。2015年,中注协将对8家证券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详见附件2),现场检查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下旬。中注协还将适时开展对部分证券所的复查工作。
二、2015年的证券所检查,要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执行准则对标提升工作,推动行业将执业准则要求转化为执业实践,促进执业准则落地生根,推动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要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的原则。要充分利用事务所的自查报告和其他部门监管的信息,坚持风险导向的检查思路,重视计划,突出重点,提升效率,提高质量。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应同时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并根据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在开展业务项目质量检查时,要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特点,关注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业务、境外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以及其他新承接的高风险审计业务,重点检查风险评估、舞弊和集团审计等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评估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是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
三、请被检查证券所对照职业准则,认真查找和改进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与不足,将执业质量检查作为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契机,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及时归整业务档案;二是做好自查工作,并在6月10日前向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提交总所和分所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三是填报本通知所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4至附件7,分所不需填报附件7,附件8在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检查资料后签字盖章),并在6月10日前将表格电子版提交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四、各证券所要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为契机,对照准则自查自纠,除被检查的8家事务所要按照附件3的要求提交自查报告之外,其他证券所要对照执业准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侧重梳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务所内部检查的内容、周期和人员;二是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总所和分所在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三是对内部检查结果的处理和传达,以及采取的自纠措施(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向业务人员传达及培训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等具体措施),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中注协将根据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
五、请被检查证券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指派1名合伙人负责统筹相关事宜,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切实加强对分所的监督与指导,积极配合检查组到分所开展工作。各被检查证券所请在2015年6月10日前,将本所负责配合中注协检查组工作的合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六、请各相关地方注协在现场检查工作开始前,积极联系本地区被检查证券所,督促其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为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相应的协助、支持与配合。
七、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廉政建设,相关地方注协和证券所请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促进检查人员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
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周萍;电话:(010)88250184;传真:(010)88250055;邮箱:zhouping@cicpa.org.cn。
附件:
1.2015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