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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关于组织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集中验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4日

财办文资[2015]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1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文资[2014]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集中验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材料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财办文资〔2014〕12号和财文资〔2014〕1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核并报送以下材料(纸质材料按照A4规格打印):
  (一)中央各部门主管的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送材料。
  1.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司发文);
  2.201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
  3.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
  4.决算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对决算工作的建议;
  5.中介机构对企业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6.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7.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8.汇总和各企业合并、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和分户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电子文档。
  报送材料1-3务必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和页码,加盖本单位印章。材料4-7单独报送纸质材料,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必装订入册。
  (二)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送材料。
  1.中央文化企业正式文件(企发文);
  2.2014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
  4.集团母公司财会年企01-04表;
  5.决算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对决算工作的建议;
  6.中介机构对企业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7.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8.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9.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电子文档。
  报送材料1-4务必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材料5-8单独报送纸质材料,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必装订入册。
  (三)中央各部门主管的中央文化企业执行准则需报送的材料。
  1.首次执行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司发文);
  (2)执行准则的报告;
  (3)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
  (4)执行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合并口径);
  (5)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6)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数据需通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报送。同时各级企业还需通过平台报送期初数转换工作底稿等电子文档。
  2.中央文化企业已执行准则,部分子企业未执行准则需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司发文、纸质文件);
  (2)执行准则工作汇总报告;
  (3)所属子企业执行准则期初数申报表;
  (4)所属子企业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电子数据需通过平台报送。
  二、验审时间
  2015年4月21日—24日、27日-28日,上午8:30—下午17:00。
  三、验审地点
  宝瑞酒店七层会议室(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7号,财政部向西200米)。联系电话:010-68525588、13691220699。
  四、参加人员
  各单位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各1名(具体情况见附件1、2)。
  五、其他事宜
  (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集中验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及时、正确上报有关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必须同时上报,材料不全者均属未通过验审。
  (二)为确保验审质量,各单位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文资办频道提前下载验审参数自行初审,以提高集中验审效率。
  (三)会审过程中财政部不安排食宿。各单位参加会审时请自带笔记本电脑。
  (四)财政部文资办联系电话:010-68553752、68553763。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财务决算单位名单.xlsx   
  附件2:执行准则单位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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