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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预算动态监控“三公”经费等纳入重点
来源:人民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3日
财政部近日发布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扩大动态监控范围,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到2018年,建成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做好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同时,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监控核查的内容,包括“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特别是要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县以上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做好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同时,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监控核查的内容,包括“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特别是要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县以上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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