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股权转让变更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财务报表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0日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核查某化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时发现,该企业报送的当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数字与实际情况不符。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分析、比对,发现该企业2013年、2014年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均超过13万元,且2015年每月均实现盈利,但其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时所报送的上月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该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重视。
税务分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发生了股权转让而未申报相关税收的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征缴该企业股权转让变更涉及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外,对该企业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