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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4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取消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办法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
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事项。此前,为避免重复征税, 2006年税务总局印发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管理,对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退税审批程序较为复杂。
审批取消后,税务总局立即着手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将现行的国内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的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改为抵扣,与进口葡萄酒实行抵扣政策保持一致,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确保各项后续管理措施及时到位。
修订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抵扣的凭证种类和抵扣办法。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前退税需要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已领用尚未开具的要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证明单要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取消审批并不是放手不管,在加强后续管理上我们也下了功夫。”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取消后,纳税人要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方便税务部门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8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在修订《办法》同时,一并明确了过渡期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纳税人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二是2015年2月28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三是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事项。此前,为避免重复征税, 2006年税务总局印发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管理,对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退税审批程序较为复杂。
审批取消后,税务总局立即着手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将现行的国内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的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改为抵扣,与进口葡萄酒实行抵扣政策保持一致,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确保各项后续管理措施及时到位。
修订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抵扣的凭证种类和抵扣办法。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前退税需要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已领用尚未开具的要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证明单要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取消审批并不是放手不管,在加强后续管理上我们也下了功夫。”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取消后,纳税人要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方便税务部门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8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在修订《办法》同时,一并明确了过渡期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纳税人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二是2015年2月28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三是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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