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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加快建立环境税制度
来源:中国政协网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9日
内容摘要:加快建立“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问题兼顾”的环境税框架。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我国环境税的方案设计和立法已经进入关键决策时期,极有可能在年内完成立法工作。我们认为,环境税方案应该从顶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设计,而不应仅仅是“小修小补”或简单的排污费改税,否则将失去建立环境税的政策意义和效率,反而增加环境税费改革的成本和“负效应”。为此,建议:
一、加快建立“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问题兼顾”的环境税框架
一是建议我国选择独立型环境税方案。逐步开征一系列以环境保护为明确目标的环境税税目。同时,吸收融入型环境税方案的优点,在其他税种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实现我国整体税收体系的“绿色化”。二是从顶层出发系统构建独立型环境税。独立型环境税应设计四个税目,即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和二氧化碳排放。污染排放税主要是将目前的排放费改税;污染产品税征收范围包括电池、包装材料、涂料、农药等;生态保护税针对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碳税主要针对各种化石能源使用排放的二氧化碳。考虑到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的重大环境问题,当前独立设立碳税税种可行性小,同时完全可以通过“择机征收”模式掌握国家主动权,因此,应该排除部门“利益”把碳税纳入环境税。三是设置环境税低、中、高三档税率方案。对污染排放税、碳税、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四个税目分别提出低、中、高三档税率方案。根据模拟预测,在低、中、高三档税率情景下,环境税的理论征收规模分别为2405亿元、4003亿元和6815亿元。
二、组合征收环境税,逐步形成全方位的环境税收体系
建议将四个税目组合征收,在排放环节征收污染排放税和碳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污染产品税,在矿产资源开采环节征收生态保护税,合理有效分担生产、消费不同环节参与者的税负,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境行为,以更小的宏观税负取得更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为了降低政策实施阻力和短期成本叠加影响,建议以中低税率启动环境税改革。
三、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
建议在税制优化调整大背景下实现环境税改革的“税收中性”原则,包括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等一般性税负、对低污染产业采取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价格补贴、用环境税收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基金等措施。
四、建立动态跟踪、实施评估和逐步调整机制
建议建立跨部门的环境税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环境税相关信息;建立环境税实施年度评估机制,分析环境税的效果和存在问题;建立环境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环境税的税目和税率。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我国环境税的方案设计和立法已经进入关键决策时期,极有可能在年内完成立法工作。我们认为,环境税方案应该从顶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设计,而不应仅仅是“小修小补”或简单的排污费改税,否则将失去建立环境税的政策意义和效率,反而增加环境税费改革的成本和“负效应”。为此,建议:
一、加快建立“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问题兼顾”的环境税框架
一是建议我国选择独立型环境税方案。逐步开征一系列以环境保护为明确目标的环境税税目。同时,吸收融入型环境税方案的优点,在其他税种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实现我国整体税收体系的“绿色化”。二是从顶层出发系统构建独立型环境税。独立型环境税应设计四个税目,即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和二氧化碳排放。污染排放税主要是将目前的排放费改税;污染产品税征收范围包括电池、包装材料、涂料、农药等;生态保护税针对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碳税主要针对各种化石能源使用排放的二氧化碳。考虑到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的重大环境问题,当前独立设立碳税税种可行性小,同时完全可以通过“择机征收”模式掌握国家主动权,因此,应该排除部门“利益”把碳税纳入环境税。三是设置环境税低、中、高三档税率方案。对污染排放税、碳税、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四个税目分别提出低、中、高三档税率方案。根据模拟预测,在低、中、高三档税率情景下,环境税的理论征收规模分别为2405亿元、4003亿元和6815亿元。
二、组合征收环境税,逐步形成全方位的环境税收体系
建议将四个税目组合征收,在排放环节征收污染排放税和碳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污染产品税,在矿产资源开采环节征收生态保护税,合理有效分担生产、消费不同环节参与者的税负,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境行为,以更小的宏观税负取得更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为了降低政策实施阻力和短期成本叠加影响,建议以中低税率启动环境税改革。
三、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
建议在税制优化调整大背景下实现环境税改革的“税收中性”原则,包括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等一般性税负、对低污染产业采取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价格补贴、用环境税收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基金等措施。
四、建立动态跟踪、实施评估和逐步调整机制
建议建立跨部门的环境税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环境税相关信息;建立环境税实施年度评估机制,分析环境税的效果和存在问题;建立环境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环境税的税目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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