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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布 共3类8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27日
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题新闻通报会,通报税务部门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等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举措。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王陆进主持通报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杂志、中国税务报等媒体记者参加通报会。
首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布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权、更好服务管理相对人意义重大。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通报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情况。2014年底,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突破口,逐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靳万军介绍,第一批权力清单共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纳税申报类2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税务检查类3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靳万军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税务总局将分批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不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