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函件制作收入的增值税确认问题
来源:上海税务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12日
SP公司为客户办理交寄邮件业务,其中函件制作与打印委托印刷公司办理,核算时公司却将制作业务归入享受免税的邮政函件业务范围。营改增后,SP公司依然采用这个老办法操作,被税务局责成补缴增值税39万余元。税官提醒:营改增后政策多,习惯操作莫乱用,及时沟通搞明确。
案情概况:SP公司是一家邮政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启动后,2014年1月1日开始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公司在“营改增”改革划分业务收入时,仍把为航空、保险、银行等委托其办理交寄邮件的制作、打印等业务归入函件业务按营业税免税申报。检查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业务办理时,上述制作、打印业务是委托相关印制企业办理的,而非SP公司自己制作。在检查期间,该项业务共发生价税合计金额270万元,但该公司仍根据邮政行业原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SP公司将上述收入做“主营业务收入-函件收入-函件其他收入”处理,按营业税享受邮政行业普遍服务的免税政策申报,故公司财务部门未就该业务计缴增值税。
案情分析: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由于处于“营改增”初期,公司对很多政策比较模糊,对于上述函件业务中的制作、打印业务,财务部门难以判断如何归口报税,故只能根据总部的规定和以前的习惯做法,运用邮政行业原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操作,并非出于故意为之。
检查员称:公司委托印刷企业制作函件,而向客户收取函件制作费用的业务属于一般商品销售收入,应将其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商品收入-其他商品收入”开始计缴增值税。公司在“营改增”后仍旧采用原办法操作,让原本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变成了“免税项目”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对SP公司业务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拟追缴增值税39万余元。
税官建议:“营改增”过程中企业会遇到一系列政策问题,如果有不明确、不理解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千万不能按自己的想法自行其是,更不能套用老办法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