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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税优惠实行一年 为什么企业还观望

来源:证券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15日

  对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封顶以内的个人缴费的个税递延优惠的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今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
  延税优惠政策实行一年的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有机构调研报告显示,市场反应平淡。此前已经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福利的企业中,仅1.5%根据新政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而新政出台前未向员工提供补充养老福利的企业中,仅有3%开始实施补充养老计划;大部分企业仍在观望。对此,国寿养老险公司一位管理人士对记者称,“很正常。”
  相比之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寄予了高度期待。将近六成的参加调研员工愿意购买个税递延型年金产品,近七成企业考虑引入该产品。
  仅引得3%企业建立年金
  2013年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下称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即企业(及事业单位)缴费和个人工资计税基数的4%以内部分的个人缴费,个人所得税递延至领取年金时才缴纳。
  103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去年年底,即企业年金税优发布近一年之际,调研咨询机构美世发起了“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及个税递延养老产品的市场预期调研”,以了解税优政策出台一年的市场变化。
  共有133家企业参加了此次调研,55%的企业来自制造、化学化工和信息技术通信行业,其中超过40%的企业规模超过1000名员工。
  调研结果显示,总体上,税优政策一周年,市场反应平淡。税优政策出台前已经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福利的企业中,仅1.5%的企业根据新政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而新政出台前未向员工提供补充养老福利的企业中,仅有3%开始实施补充养老计划。大部分企业仍在观望。
  在新税优政策生效之前,参与调研的企业中约有25%已实施了补充养老计划,其中超过40%的企业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操作的,在税优政策生效之后,这些企业中的15%对他们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了调整,主要是调整了缴费基数和比例,使得员工最大化地享受税优政策。
  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并未激起市场涟漪,国寿养老险公司一位管理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称,“很正常。”
  国寿养老险公司拥有除托管资格以外的其他全部企业年金相关业务资格,包括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2013年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020亿元,是国内首家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突破千亿元的法人管理机构。
  该人士认为,一方面,103号文给予税优递延优惠涉及个人缴费的最多仅个人计税工资的4%,即便是多了这4%也不会有太大变化,个人调整的动力可能仍不足。另一方面,103号文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即便是个人有动力,但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性力量来源于企业,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的话,企业不会有为员工建立年金的动力。
  目前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仍依照2009年的旧规定执行,即《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尚未实施任何补充养老福利的企业来说,调研结果显示,不建立补充养老计划的因素有多重。企业最主要的顾虑是成本,其他因素还包括市场普及度不够,以及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等。
  “这对希望有所作为的企业来说是好消息,意味着只要稍作努力,就能脱颖而出。”美世认为。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三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建立企业为72171个,参加职工为2210万人,积累基金7092亿元。相较之下,2013年年底的数据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66120个,参加职工2056万人,积累基金6034亿元。也就是说,2014年前三个季度,建立年金的企业数增加6051家;而人社部历史数据显示,2013年新增了11383家企业。
  六成员工愿意买延税型养老险
  企业年金(含职业年金、团体年金保险)为我国养老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与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含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一起,作为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制度碎片化、城乡差异明显、覆盖面较低、基金统筹层次较低等问题,商业保险能够参与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期待。
  去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到,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对税优政策寄予了高度期待。
  参与美世调研的企业员工普遍对个税递延型年金产品持有欢迎态度,将近六成的参加调研员工愿意购买个税递延型年金产品,愿意投入的资金均值约为基本月薪的6%.
  同时,近七成企业将会考虑引入该产品,而这些企业中约有七成目前尚未实施补充养老计划;已有补充养老计划的企业中大部分也会对其现有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对此,美世中国养老咨询总监蔡宗周称,员工个人愿意利用税优为自己做养老储蓄是个极好的现象,但个税递延型年金政策所涉及的是员工个人的储蓄,无关乎企业出资提供补充养老或储蓄福利给员工。
  蔡宗周认为,中国老龄化快速发展及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使得员工对补充养老福利将有强烈的需求。完善的企业整体薪酬制度是大势所趋,对企业品牌的建立及对员工的吸引力都有正面的影响,而养老或储蓄计划是整体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关键员工的保留,若企业在他们年纪已长时才做补充养老福利,不仅将可能面临更大的财务压力,还可能招致员工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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