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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的几种情况解读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3日

  一、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三、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四、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五、企业清算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七、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末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税款
  期末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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