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税务法规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9日

财关税[2015]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附件2.pdf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937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