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邮政公司“营改增”问题
来源:上海税务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9日
S公司2014年营改增,公司未将销售代销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仅仅就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同时,错误执行增值税税率,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增值税及各项附加近700万元。税官提醒:营改增逐步扩围,财务朋友们要加强学习,遇到问题及时沟通,避免涉税风险。
案情概况:S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普通货运、仓储业务及销售邮票、集邮票品。公司主营业务原缴纳营业税,2014“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2014年稽查局在对公司的调研检查中发现,S公司代销邮政系统外公司的邮品采用按进价销售单收纯手续费的方式,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却没有对代销货物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视同销售作销项处理,仅对手续费部分计入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公司检查期间含税销售额为1800多万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70多万元。
在该业务中,检查员还发现,公司对买断的代销货物按17%的税率进行进项抵扣,但在销售时却按邮品税率11%申报纳税,在检查期内含税销售额为8500多万元,少申报销项税额390多万元。
案情分析:对于第一个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由于公司长期以来一直缴纳营业税,今年进行营改增后,原有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政策掌握不够熟练,对该业务的判断出现错误,属于认知上的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财务人员则认为他们属于邮政公司,按规定销售邮品可以执行11%的税率,至于进项按17%抵扣,因为该邮品为邮政系统外的邮品,当然只能按一般商品申报进行抵扣。公司对第二个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检查员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正列举的货物实用13%或零税率外,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7%,S公司销售邮政系统外的邮品,是一般货物,进行抵扣执行17%的税率,销项税额也应该执行一般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对S公司销售代销货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拟追缴增值税270余万元;对该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产生少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拟追缴增值税390余万元。
税官建议:近两年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原执行营业税的行业开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核算相对复杂,财务朋友们应加强学习,特别涉及适用税率这样关键的问题,一定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确认,以免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