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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应主导离境退税制度
来源:法治周末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1日
1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即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本次全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旨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
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15年,我国将成为最大旅游接待国,届时中国入境游客将达到1亿人次。在旅游业日益兴旺的今天,购买免税商品己经成为旅游零售市场的重要环节。因而离境退税政策更被誉为旅游业的生存命脉,其对免税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无论对海南还是我国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方面,境外游客购物退税,将直接提升在中国旅游购物的吸引力,加速我国入境旅游业的发展壮大,促进我国特色商品的出口,改善中国旅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有效利用离境退税政策和离岛免税政策,可以提高我国的旅游业收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国人就业。
另一方面,离境退税政策将加速“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的全面整合,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科学与完备,促进结构性减税的有效落实。我国自2011年1月1日选择在海南试点实行新型免退税政策。4年试点的实践证明,在海南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业已成熟,具备了向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快速推广的条件。
此次财政部印发的公告,即是在海南离境退税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经验总结和适当的科学调整。随着交通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相继纳入“营改增”范围,全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无疑将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但离境退税政策施行一段时间后,也应当适时强化为全国人大确立的离境退税法律制度,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彰显依法治国的安邦理念。
不管是纳税还是退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上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表现为授权立法规范性差,无论是新税的开征还是税率的变动事实上均由行政权决定,这种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计划征收模式必须予以纠正。
由于税法规范的经济活动极为错综复杂多变,因此,欲以法律的形式完全的加以把握规定,实际上有其困难。但在税法上,课税上基本的重要事项,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为避免税收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如果要建立离境退税法律制度,至少在程序上应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行。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离境退税政策在我国目前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成长初期,推行过程不免出现困难或阻碍。虽然有其他国家诸如欧洲国家的经验借鉴,但囿于各国国情差异,政策实施的具体细节必会因国而异。
离境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执行对全国旅游业以及地方财政无疑是利好消息。但鉴于奢侈品消费较高、免税店经营的垄断性及财政税收使用的不透明性,以全国居民目前的平均收入现状为考量,我国居民在离境免税制度中的受益范围和程度也较为有限。
居安思危下的权责明晰势必督促我国不断完善免退税政策。在相关实践经验总结的推动下,全国人大及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有机结合旅游、购物、免退税政策、税收服务等各个环节,根据我国财税改革进程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借鉴国际免退税政策的先进做法和实践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旅游业离境退税法律制度。 如此方能把握机遇,从扩大内需的角度积极应对服务贸易逆差扩大化,繁荣旅游市场,打造旅游经济新常态,积极推进我国现代财税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