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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不征税”政策降门槛

来源:经济观察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9日

  内容摘要:特殊重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尤其是一些硬性比例条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以及“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的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认为,这个文件出来之后影响非常的大,以前的59号文门槛太高,没有解决无偿划转的问题。现在同一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情况越来越多。所以新出的这个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首先把门槛从75%降到50%。还有就是无偿划转也可以享受这个待遇。
  59号文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采用特殊重组,有关企业当期不需要确认损益,如果采用一般重组,相关企业当期即需要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重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尤其是一些硬性比例条件。例如,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情况下,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需要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情况下,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需要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现在企业重组的文件,是大型企业非常关注的事。以前门槛非常高,很多企业享受不到以往重组不征税的政策。”王冬生说,有一次他帮一个企业办跨境股权无偿转让,以享受重组的待遇,相关部门表示,从2009年到现在,这是北京市第三起。“59号文件实施很多年,北京能享受到'重组不征税'的才3起,所以59号文件在操作过程中,难以落实。”王冬生说。
  安永税务服务合伙人诸斌告诉经济观察报,109号文将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75%降低到50%,使得企业更易获得这一税务优惠,为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提供了更宽松及优化的税务处理方法,这必将受到业界的欢迎。
  除此之外,109号文引入了一项原先未在59号文中提及的规定,即对于内部重组中具有100%股权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要会计上可按照账面净值划转,109号文可说是对该转让提供了转让零所得税处理。
  实际上,以往对“59号文”无法落地的情况,企业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曾经提出建议,建议对企业重组过程中采用股权支付对价的重组交易,放宽使用特殊重组方式的条件。“当时是否对收购的股权或资产进行限定,有不同的意见,一是可以考虑不设比例限制,只要支付对价的方式是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重组。二是降低收购比例,可以具体参考会计核算,即收购以后能够达到相对控制,未来会并表的企业,可适用特殊重组。三是比例由75%降至51%,只要具有相应的投票权,从持股角度来看,已经能够保证实现对企业的控制。”一家企业的税务总监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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