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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7日

中税协发[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于2015年1月5日面向社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对照表和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求2015年2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如有)通过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详见附件)。为形成注税行业的统一声音、进一步营造注税行业发展的良性环境,使其协税、护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和注税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征求意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修改征管法对提升注税行业法律级次的重要性
  注税行业在历经曲折发展历程后的今天已成为仅次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第三大专业服务机构。为配合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部署,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调整注税行业职业资格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的文件,为注税行业的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通过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提升注税行业执业的法律级次在现阶段尤为重要。为此,全行业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把握机遇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工作,为注税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 及时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和注税行业从业人员参与修法工作
  地方税协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动员并组织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税行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参与征求意见,在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的同时,抄报中税协(业务准则部,邮箱:sszgf2015@cctaa.cn)。修改意见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税务代理人条款(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征求意见稿第133条),还应着眼于涉税专业服务在税收征管全过程各环节中的需求。此外,在提出修改意见时,建议注明修改理由。中税协将对全行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按照统一口径,形成代表注税行业的意见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 积极建议中税协对该项工作开展的其他活动
  有鉴于征求意见稿为涉税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中税协拟于1月下旬组织各领域专家学者召开一次研讨会,研讨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加大对行业地位、作用的宣传。请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和注税行业从业人员对于研讨会及其他形式一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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