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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经历大修 铺路房产税和个税改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7日
十余年来,税收征收管理法迎来首次大修,修订后的草案条款由此前的94条增至139条。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也于1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税收征管领域母法的修订,不只是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更是与每个企业、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也较好平衡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增了对自然人(即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强化了对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也是在为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和个税改革铺路。
自然人纳税征管强化
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一条“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条款。
所谓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通俗地说,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载有纳税人纳税信息的‘身份证’。”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讨论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称。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有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才拥有纳税识别号,而征求意见稿要求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这意味着今后自然人纳税人也将有自己的纳税信息“身份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张斌对记者分析,此举主要是为今后房地产税和个税改革做铺垫,强化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为下一步税制改革奠定征收基础。
他进一步解释到,目前我们个人缴税绝大多数都是通过代扣代缴完成,单个人几乎不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而未来房地产税开征后,需要户主自己去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这就需要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同样,目前正在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会把个人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的同时,考虑的支出后给予抵扣额,这也需要个人在年底把全部收入上报税务机关等。所以为了配合上述两项税制改革,此次税收征管法建立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比如将税收保全措施扩至自然人,即自然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或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另外,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自然人税收征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包括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存款、汇款至缴清税款为止;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此外,如果自然人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不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者税收证明的,相关部门将对不动产不予登记。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纳税人权益保护健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张斌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税收征管法也规范了税务机关征收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另外还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引进预约裁定制度。
张斌告诉记者,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
比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征管技术与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发展相适应。如新增条款“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等。
张斌表示,征求意见稿也调整了征管流程,把税额确认作为了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专设一章,解决了以前征收实践中税额确认没有法律地位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为基础,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等环节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