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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26日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主要问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zbtfss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条法司三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
                                                                                                              财政部
                                                                                                        2014年12月26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
  第三条(政府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政府会计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构成。
  财务会计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预算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准则定位)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会计准则体系)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应用指南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等。
  第六条(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目标)政府应当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偿债能力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债权人、政府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七条(会计主体假设)政府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持续运营假设)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九条(会计分期假设)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条(货币计量假设)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一条(记账方法)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可靠性)政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全面性)政府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及时性)政府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可比性)政府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相关性)政府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偿债能力、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财务报告使用者管理、决策的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政府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实质重于形式)政府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八条(可理解性)政府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定义)资产是指政府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所有、管理、占有、使用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能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能是指政府利用资产提供物品和服务以实现政府目标的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含现金等价物,下同)流入或者现金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一条(资产类别)政府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资产确认)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三条(资产计量)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三)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四)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计量。
  (五)名义金额。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二十四条(资产计量)政府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十五条(资产列示)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 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定义)负债是指政府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类别)政府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短期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预计负债等。
  第二十八条(负债确认)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九条(负债计量)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二)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第三十条(负债计量)政府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三十一条(负债列示)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净资产定义)净资产是指政府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净资产计量)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三十四条(净资产列示)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入
  第三十五条(收入定义)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净资产增加的服务潜能或经济利益的流入金额。
  第三十六条(收入确认)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
  (二)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流入会导致政府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七条(收入列示)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用
  第三十八条(费用定义)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净资产减少的服务潜能或经济利益流出金额。
  第三十九条(费用确认)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政府;
  (二)服务潜能或者经济利益流出会导致政府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条(费用列示)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四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四十一条(预算会计要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转结余。
  第四十二条(预算收入的定义)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四十三条(预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四条(预算支出的定义)预算支出是指政府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四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六条(预算结转结余的定义)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预算结转结余的确认)预算结转结余包括预算结转和预算结余。
  预算结转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结余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以及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预算会计要素列示)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转结余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财务报告定义和内容)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构成)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收入费用表)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政府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本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政府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附注)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决算报告的定义和内容)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年度执行结果的文件。
  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会计核算的概念)本准则所指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九条(财务会计概念)本准则所称的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会计。
  第六十条(预算会计概念)本准则所称的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六十一条(权责发生制概念)本准则所称的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到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责任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收付实现制概念)本准则所称的收付实现制,是指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均应作为当期应计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准则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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