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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新规2015年1月1日实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8日
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办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专家称,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李全称,《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对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为纳税对象,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全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社会各界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诉求颇为强烈。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为堵塞这一漏洞,《办法》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