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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不能滥用减税
来源:人民日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内容摘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是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前提。
12月9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为什么要对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清理规范的重点在哪里?填平了“税收洼地”,今后地方政府用什么来吸引企业投资落户?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专家。
清理规范的重点,既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也包括财政补贴等变相优惠政策
“此次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一大特点就是上下联动,不但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统一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规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
刘尚希说,当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条条块块”是交织在一起的。有一些是国家部委在审批区域规划等事项时,将税收优惠政策加进去了;还有一些是地方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先征后返、给予财政补贴等变相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这些都在清理规范之列。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同时,规范非税等收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也是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通知明确,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是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前提。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很重要。”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表示,这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家统筹考虑制定,各地不能自行其是,将有利于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扰。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份。
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很多是地方政府为抢税源而导致的恶性竞争。有的企业到地方去投资,往往是“货比三家”,谁给的优惠多就在哪儿投;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向企业许诺只要前来投资落户,就可以通过政府的税收返还变相减免税。“这样的恶性竞争,实际上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多大好处。虽然表面上GDP上去了,但国家资产遭贱卖,税收收入流失,付出的代价是很高的。”胡怡建表示。
“靠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税收洼地’,危害性很大。一是造成不同区域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二是造成同域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刘尚希认为,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将“洼地”填平,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同时,也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
招商引资要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上多下功夫
长期以来,税收优惠等政策被地方政府视为招商引资的有效手段。全面清理之后这个手段失效了,地方政府靠什么来吸引企业投资落户?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不是恶意竞争打乱仗,更不能用承诺‘好处’收买拉拢企业,这样做百害而无一利,也是不可持续的。”刘尚希认为,税收优惠清理规范之后,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转变思路,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上多下功夫,以此吸引和留住企业。这样,市场的“手”与政府的“手”才能形成合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并不是‘一刀切’全都取消。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包括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不折不扣地继续执行。”胡怡建认为,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等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比如,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同时,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等,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加强监督,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