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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议给予地方一定税权 补营改增万亿元减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9日

  六大财税报告之地方税体系:
  河北建议:分税制不彻底不利地方财力稳定 需赋予地方一定税收自主权
  在财政部开展2013年财政改革与发展六大重大课题研究中,第四个课题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由河北财政厅承担。
  该课题由河北省财政厅原厅长邢国辉和副厅长杜彦卿负责,课题成员包括河北省财政厅财政科学与政策研究所、干教中心、税政处、综合治税办公室等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
  河北的课题报告就地方税体系的构建,短期内,为应对营改增造成地方财政减收,建议将消费税改征为零售税,连同车购税一并划归地方;长期而言,构建以零售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为主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大概40%左右。
  报告建议,未来赋予地方一定税收自主权,允许省级政府就地方特色税源开征地方税种,如山西的煤炭、湖北的磷矿、云南和贵州的烟叶等。
  多位财税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有关地方税体系的建立,现在并没有很完备的方案。地方税体系的建立,有赖于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清晰划定、重要税种改革等的推进。
  补“营改增”万亿元减项
  报告指出,若“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完全转型和全部扩围,将导致我国财政减收近9000亿元;再加上2013年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年减税近300亿元等税收优惠政策,到2015年总共将减收1万余亿元。
  目前,“营改增”已经覆盖了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尚有金融业、建筑和不动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未纳入试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表示,到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再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接着再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
  为弥补地方的损失,河北的报告建议,从简便操作的角度考虑,“营改增”未完成之前,可先将车购税交给地方;再视“营改增”进度,逐步将烟、酒、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及钻石等适宜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税目,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实现平稳过渡;等“营改增”全部完成后,再将消费税全部转变为零售税,取代营业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
  报告当时依据的数据为,2012年国内消费税收入约7900亿元,适宜转成零售环节征收税目占比约为95%以上,可为地方财政增加约7500亿元收入;并入车辆购置税,可再增加2200亿元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营改增”后约1万亿元的收入减项。
  从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财政决算报告来看,上述两个税种收入有所增长。2013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8200亿元,车购税为2600亿元。
  但报告也指出,消费税转型为零售税,从生产环节征税转变为在批发零售环节征税,还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如电子商务日益发达背景下,如何划分网络零售行为的税收归属;我国大量现金消费,在零售环节如何做到零售税的应收尽收,也有待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将消费税和车购税划给地方,会出现区域间税收分布不均的问题。因为消费税和车购税,往往是经济越发达的省份,相应的税收会越多。
  零售税、资源税、房地产税或成地方主要税种
  报告认为地方税体系构建,可分三个步骤展开。
  “十二五”期间,完善消费税、个税,开征环保税、新的城建税等;2016-2020年期间,深化房产税和资源税改革,将消费税部分税目试点改征零售税,个税进行综合分类改革;2020年后,重点减少共享税种,构建以零售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
  报告指出,可类似加拿大由联邦政府征增值税、州政府征零售环节销售税。当营改增实现全部扩围后,可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并将其作为中央税;地方政府因增值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零售税弥补。
  此举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冲动,而我国零售业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且以年近20%的速度增长,零售税税基不断扩大,未来零售税有望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首要税种,可作为省级政府主要税源。
  至于资源税,报告认为应适时将水、森林、草场等非矿藏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并提高资源税的计价标准,选择从价计征。由于我国资源多集中在中西部欠发达省份,资源税也能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
  房地产税,由于具有非流动性特征,报告认为未来有望成为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但报告也指出,受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城市房产信息联网未完成、房地产相关税费关系复杂等原因,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远未成熟。
  报告还建议将目前国内第二大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未来划归中央。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基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平衡、年度波动较大,在成熟市场国家基本为中央税种。
  2012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分别为48%和52%。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报告测算出,在营改增完全扩围后,且将消费税和车购税划给地方,中央和地方税收比例调整为55.4:44.6;而长远来看,若将企业所得税划给中央,会使中央和地方税收占比大致为60:40。
  胡怡建指出,地方税体系的建立,要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财税改革应该是一揽子方案。现在释放的信号是,中央未来会上收部分事权,地方税占比多少,还要再综合考虑。
  给予地方有限税权
  报告指出,地方财政收入高度依赖共享税种,全国18个税种里,有4个中央税、3个共享税、4个共享性的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还有7个纯粹的地方税。其中这7个纯粹的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小税种,在全部税收中占比不到10%。
  2013年全国财政决算报告显示,这7个纯粹的地方税合计约1.28万亿,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约为11.6%。
  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税这三个共享性质的税种占地方收入比重,在所有省份中都超过了50%,有27个省份超过了60%。不仅中央与地方政府分享税比重高,省以下政府分享税比重也很高。
  报告认为,我国分税制不彻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下级政府收入集中度,弱化了地方政府财力,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的调动;各层级政府间休戚与共的格局,不利于地方财政的稳定,也容易引发各级政府间税收收益权的争夺。建议未来形成以“分税权、赋法权”为重点,稳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税权体系。
  依法保障税权的稳定性,这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关于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观点类似。楼继伟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年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发布署名文章指出,要以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政府间事权划分稳定性和连续性。
  曾有地方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营改增的那部分收入仍然归地方政府,但地方丧失了主体税种,这是地方官员不愿意看到的。收入可能减少得不多,但掌握一个主体税种,地方政府会更有积极性,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相关税收收入可能会有比较大的提升。
  报告也指出,我国政体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建立完全分权型的地方税体系,只能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建议向中央和全国人大报备,并接受监督的前提下,给予省级政府开征具有地方性特点税种的立法权和征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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