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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由“税费并存”到“清费立税”
来源: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1日
税收政策变化对能源行业发展影响深远。建立合理完善的能源税费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能源保障能力,培育地方税系和改善企地关系。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油气行业存在资源类税费并存现象,不少税费重复征收,且费大于税。与资源开发相关的税费包括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使得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加重。
近日公布的油气资源税改革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主打清费正税、简化税制,代表了国家未来税制改革的整体走向,也表明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资源类税费体制,规范税收环境的决心。关于本次资源税改革,有几点内容值得重视。
一是在《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到,“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其实,资源税和矿补两者在性质和作用上基本趋同,都具有绝对地租的性质,且都以油气收入按比例征收。因此,除资源税外再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形成了重复征收。此次取消矿补,符合国家清费立税、简化税制的税制改革精神,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费体制。
二是将油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此举可以简化税费征缴方式,避免多头管理。改革前,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改革后,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避免了其他部门多头管理,有效降低税费征管难度。此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资源税除海洋石油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地方;而改革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则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增加的税收收入将直接归地方所有,有助于构建地方税体系,增加财政收入。
三是对稠油、三次采油、低丰度油气田,以及深海油气田等五类油气资源减免的优惠政策。其实早在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时,即对上述五类油气资源给予税收减免。此次出台的资源税改革文件,保留了对这五类油气资源的优惠政策,优惠幅度与上次相同。政府之所以一而再对这五类资源给予政策支持,主要基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需充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考量。目前,我国的油气资源品质较差,稠油、三次采油、低丰度的低品位资源或深海油气资源开发难度大、生产成本高,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支持。将这五类资源纳入优惠范围,正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激励石油企业从事高风险高投入的油气开发活动的政策指向,将鼓励石油企业加强对资源禀赋差的资源的开发力度,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虽说本次资源税改在规范财税体制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但总体看,对石油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不大。此次取消矿补、将资源税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资源税税率提高20%,各油田的综合减征率也都提高20%.具体到每个油田,其影响取决于改革前各油田是否享有矿补的优惠政策:对于之前并未享受矿补优惠政策的油田,此次改革将受益,税负将降低(因为改革后这些油田将享受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于之前享受了矿补优惠政策的油田,如果其矿补的减征率超过20%,则此次改革后将产生增税。
然而,本次资源税改确实为石油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一是此次改革取消了矿补,将构建更加完善的油气行业资源类税收制度,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国家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并规定今后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这一规定,明确将取消石油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并且避免了今后地方政府对企业乱收各种税费,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利好信号。
石油企业应抓住这个机遇,认真研究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各项规定,根据政策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可根据油气结构和品位变化,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给出合理建议,调整综合减征率。(江河,为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展战略研究所经济师,陈建荣,为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展战略研究所高级经济师,记者张舒雅 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