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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内外有别
来源:经济观察报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1日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现在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走出去”后被当地税务盯上了。这家企业投资的是马亚西亚的房地产市场,刚进入的时候对当地税法的了解几乎空白,只能找当地的税务事务所做咨询,后来业务逐渐扩大,随即又成了税务监管的重点。“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上述财务总监用这个来形容了不同国家的税务规则,同一种税,不同国家是不相同的。
马来西亚与中国的区别在所得税前扣除有着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各种费用的抵扣差别很大。
他就折旧费用扣除做了对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不能做折旧扣除,但是马来西亚的税法规定又增加了一个资本免税额的概念。
“初始免税额是10%、20%或40%,通常来说,初始免税额是20%,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年度免税额按直线法计算,包括股票的上市费用。这对我们以后在集团税收筹划中也有比较大的压力。”他说。
上述房地产公司表示,在开业前的营业费用上看,中国基本上筹建期间发生的占60%,而且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在中国可以扣除的,但是在马来西亚是不可以扣除的。
机动车租赁费,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机动车租赁限制,而在马来西亚,货车、卡车等不受累计租金的限制。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中国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马来西亚是对于一般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0%,而马来西亚的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是完全与销售相关的就可以全额扣除。
上述财务总监认为,作为比较早“走出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未来可能面临更多的税务问题,而且针对房地产商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也不多了。未来如果企业碰到难题,遇到当地税局有不合理要求,企业若是准备起诉,中国的税务机关提供的支持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