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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避税剑指跨国集团 或摘帽“避税天堂”

来源:中国经营报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8日

  避免税收流失,中国税务机构正在加紧行动。
  9月22日闭幕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4年成果。
  该项目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本次最新发布的成果包括: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等七项。中国政府此次表明将全面加入这一行动。
  在国内,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也已经进入排查收尾阶段。截止到6月30日,税务机关通过对浙江、江苏、河北等地的反避税调查,已经贡献超过30亿元的税收。
  国税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反避税调查立案159件,当年对税收增收的贡献为468.6亿元,较上一年增加了122.6亿元。
  由于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就所属跨国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旨在进一步加大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征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普华永道税务及商务咨询部门吴家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将上述排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境外服务提供方的税务问题上。比如,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离岸服务还是在境内提供服务,服务性质是主动性劳务服务还是被动性特许权使用费等。
  境外税务排查
  “一些地区的基层税局已经展开了他们的排查计划,从境内的支付方或者服务接收方开始收集相关信息。有些基层税务局则不仅收集集团内各种支付行为,还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且没有设置最小金额起点。
  在他看来,为了能够更有效和集中地展开调查,基层税务局下一步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或者技术)来筛选和分析这些信息。
  反避税往往是针对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因为通过关联公司和海外交易,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制度漏洞少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的此项排查不仅对跨国集团境内的子公司,也对境外集团总部及其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方都有着重大的税务影响。去年,我国破获了迄今为止反避税调整金额最大的案件,最终使外方企业补缴税款近10亿元。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
  资料显示,当前全球利润至少50%以上涉及国际交易,特别是企业集团跨境关联交易数额巨大。
  据了解,本次反避税排查中涉及的跨国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企业,虽然这家跨国公司实力强大,但它在中国设立公司以来几乎没什么盈利。企业财务报表显示,除个别年度微利外,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4~2010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
  正是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并开始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通过关联交易将大量利润转移到境外母公司,让子公司出现亏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
吴家裕表示,针对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总局提出了税务排查应关注的重点,这是此次反避税调查的一个方向。
  这一思路与美国财政部22日宣布的一系列新规定不谋而合。
  由于美国联邦企业税率高达35%,按照新规定,将公司总部搬至税率较低国的“倒置”公司中,非美国子公司不得为新的外国母公司提供贷款,新的母公司也被禁止收购海外子公司。此外,美国企业若打算继续进行倒置收购交易,那么外国合作公司的股东必须拥有新公司20%以上的股权。
  剑指跨国集团
  之所以出台上述通知,更多是国际严峻的税务环境。
  普华永道国际税务部合伙人王鹏表示,对于跨境企业来说关注点在于“避税天堂”,即不征税或税率极低的国家(地区),或一些在税制上过多让渡税收利益的国家(地区),人为地使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基受到侵蚀。
  一位接近税务机关的人士表示,税务总局于今年早些时候就集团内劳务、管理费提交了一份意见书,希望该意见书中所阐述的观点和建议能够在《联合国转让定价操作手册》草拟的相关章节中得以适当体现。
  在这份意见书中,税务总局重申了对于关联企业间服务费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立场。对于管理费用,税务总局认为该类费用一般与股东活动有关,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随后,在一次国际性的税务研讨会上,来自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人士还明确表示,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对集团内服务费的审查力度。
  据了解,当前跨国企业集团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避税以外,还采用一般避税方法,如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及通过企业变更而多次享受减免税优惠等税收安排来避税。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以中国为例,因为税制本身的不完善,一些跨国企业把这里当作了避税天堂,一度吸引了很多外资,但税收并不会成为外资投资的主要因素,更多还要关注投资项目和制度本身。“因为根据税收国际通用原则,即使在中国顺利逃税,到本国仍然要补缴税款,甚至税负更重。”
  据了解,2008年,中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中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中不仅包括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规定。
  2013年,我国与美国、德国等9个国家就40个案件进行了12次双边磋商,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0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协议8例,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15.39亿元人民币。
  吴家裕表示,通知中提到的存在避税嫌疑的付费类型再次回应税务总局在向联合国递交的意见书中所表达的立场,并显示了税务总局对集团内服务费安排的日益关注。
  不过,由于上述部分事项涉及主观判断,所以很容易会导致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的争论。“我们预计这次的税务排查之后,中国税务机关和跨国集团之间可能会就此产生诸多税务争议。”吴家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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