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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债券交易营业税规则明确

来源: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3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应纳入计税营业额。
  业内专家表示,税务总局此番明确债券收益营业税政策是为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有效防范国家税收流失,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
  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认识不一。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告》予以明确,以保证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有利于纳税人遵从和税务机关执行。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对债券利息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政策远不如企业所得税明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单行文件给与定期免征;铁路债券利息,单行文件定期给与减半征收。而营业税,相关条例和细则均没有关于国债利息免税的规定,也没有单行文件明确规定债券利息征免税问题。
  此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草拟并修改了《关于债券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指出,由于针对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标准并不明确,导致税法在各地执行不一致。据该协会测算,这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达到50多亿元。
  “由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债券交易仅银行间市场就有上百万亿的规模,债券交易营业税规则的不完善造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赵国庆曾撰文表示,从既方便税收征管,又防止重复征税的角度,建议:第一,对债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和利息所得的营业税政策分开考虑,不宜混在一起;第二,对债券买卖征收营业税中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全部是按债券交易净价计算,不包含债券孳生的应计利息;第三,对于债券利息所得,在金融机构实际取得利息分配时(既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所得,也包括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所得),视各种情况分别征税。比如,如果金融机构持有的是国债、地方债或金融债的,实际取得的利息所得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持有的是其他债券,实际取得利息所得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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