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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25日

国办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落实,对督促检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把握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进一步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确保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三、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要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程序、创新方式,完善常态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
  分级负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协同配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动态管理机制。要规范督促检查的工作流程,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四、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要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限期报告制度。上级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
  调查复核制度。对地方和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
  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
  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和部门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督促检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力量配备。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厅局级干部担任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要加强督促检查信息化建设。要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必要的经费。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作为各级行政学院重点研究课题,纳入领导干部重要培训课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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