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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
来源:经济日报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0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8月6日公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提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公告》指出,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根据《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工信部将加注免税标识。工信部还会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信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