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02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
 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经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该公告则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二是明确了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链接:相关政策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105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