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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征收范围有增减 倡导绿色消费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09日
内容摘要:据悉,财政部正会同税务总局积极研究制定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方案,拟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对近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除了强调将逐步将邮电通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外,还重点强调了研究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方案。关于消费税改革,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曾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及税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近日也曾公开表示,消费税很可能成为今年税制改革中“有动作”的税种。
那么,就目前看来,我国消费税改革如何推进?是否应加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此,本报记者从采访了业界人士。
消费税应发挥消费导向的作用改革亟待推进
早在1988年,国家为了缓解当时供求矛盾较大的彩电、小轿车的市场供需状况,限制扰乱流通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就已开征了特别消费税。
特别消费税与目前实行的消费税是有区别的。目前开征的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具有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引导生产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多种功能,具有广泛性和稳定性,而汽车、彩电特别消费税则是我国在特定形势下为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矛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在原有的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基础上征收的,由零售商在零售环节代扣代缴。
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税税种的是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设置的。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1994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选择了11类应税产品,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石、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济南市地税局税务稽查局干部潘洪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导消费是消费税的一个重要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讲,消费并不完全是个人的权利,因为有的消费行为并不是良性的,比如有的消费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有的消费行为会浪费资源或破坏生态等,对这样的消费行为就要采取税收的办法进行限制,如,烟、酒的消费危害人体健康,所以要在生产环节中征收消费税,最终抬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抬高消费门槛,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
从历年情况来看,消费税政策是根据变化的情况在不断调整的,总的调整方向是进一步发挥其消费导向作用。潘洪新指出,我国消费税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通过增加一些税目,对一些不良或非绿色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同时,对一些逐渐成为居民必须消费品的一些产品,通过降低税率的办法,逐步放宽消费限制。
业界人士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征税环节在生产环节,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三是一些应税商品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由此可见,我国消费税改革亟待推进。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中也强调指出,应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推动消费税改革。
征税范围修订“有增有减”倡导绿色消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机构的变化,政府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曾进行适当的调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税目由原来的11个税目,调增为14个税目。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新设成品油税目;增加了一次性筷子税目、实木地板税目、高档手表税目、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2006年的消费税调整,体现出了消费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以及对高档消费的税收调节功能。
在潘洪新看来,消费税改革应突出强调“绿色消费”这一导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这一职能可以淡出,因为这一目标可以通过个税的征收政策来实现。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曾提出,要完善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业内人士在谈到消费税改革时,也重点强调了“绿色消费”的环保理念。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表示,可以考虑对塑料袋、铅蓄电池等一次性使用、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或者对化肥、农药等“用得越多、价格越便宜”的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文则建议,环保部此前发布过高污染产品和高环境风险的“双高”产品目录,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些比较合适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铅蓄电池、含磷洗衣粉等。
据悉,财政部正会同税务总局积极研究制定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方案,拟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在提到下一步消费税的改革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还可以考虑把一些新兴奢侈品,如摩托艇、娱乐性帆船、私人飞机以及高档皮包,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但潘洪新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修订应该坚持“有增有减”的原则。在“减”方面,高档奢侈品消费不是天生“有罪”,只要不是影响和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就不应当限制,比如,高档手表现在就不应当征收消费税,化妆品、护肤及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同样也不应当征收消费税,或最起码应当降低税率。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完全有理由以合适的价格去消费,而不应当去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办法去限制这类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小汽车也不应该征收消费税。因为污染的罪魁祸首并不是小汽车而是汽油、柴油等油品,征收消费税的对象是这些油品而不应当是小汽车,板子要打对地方。
“在‘增’方面,可以对其他未列入征税范围的,可以考虑加进来。如煤炭、天然气的消费等。这些消费税征收内容与环境税应当是不矛盾的,消费税主要调节的是消费行为,而环境税调节的主要是生产环节的排放行为。”潘洪新说。
征税环节:从生产到销售
就目前来看,国际上开征消费税的通行做法是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我国消费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业界人士看来,在这种征收方式下,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除此之外,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少数纳税人容易产生通过转让定价、协议定价等避税方式故意压低售价,缩小税基,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也正是因为我国在流通环节不征消费税,近年来,国外许多奢侈品公司选择在我国开店却不设厂。众多知名品牌的商家从我国消费者身上获得了巨大利润,但由于其产地在国外,我国政府收不到消费税,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消费税的征税应逐步向最终消费环节下移,推广到批发零售环节,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单一环节征税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等情况。对此,业界人士建议,应对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征税,防止企业用内部定价等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对汽车、摩托和酒类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改为在批发环节征税,对高档餐饮、娱乐消费确定为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认为,实施消费税的改革非常迫切。“营改增”之后,原先主要归地方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一部分被中央拿走,使得地方非常担心自己税收减少。将消费税下移到零售环节,也可以鼓励地方政府更多地采取措施促进本地消费,而不是更多地将资源投入到生产中,这对于平衡地方政府投资和工作导向会有改善的作用。
消费税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进行消费税改革有着深刻而现实的意义。一个合理的消费税制度,可以增强消费税对经济发展、社会消费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逐步实现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
对此,笔者希望,在我国欲推进的消费税改革方面,相关部门能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做出实质的修订,逐步形成合理完善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