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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要搭好框架细处着眼
来源:转自互联网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04日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应继续推动制度创新,既要设计税制“搭好框架”,又要做到设置税率“细处着眼”。要在总结现行营改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未来涉改行业情况,提高和增强税收征管能力经过两年试点,营改增的成效被社会广泛认可。未来,全面深化的营改增将进入“深水区”,能不能一如既往释放改革红利,“撬动”财税体制改革,还应继续推动制度创新,既要设计税制“搭好框架”,又要做到设置税率“细处着眼”,还需提高征管水平、加快立法进程,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对于营改增来说,科学的“顶层设计”需要创新设计增值税税制。税制设计核心在于税基的确定,而税基基于不同的产业存在不同的难点。税基就是增值额,理论上来讲容易确认,但涉及具体行业后问题就变得十分复杂。对于服务业,针对劳务的增值部分在确定和抵扣的认定上较难;对于金融行业,从事存贷款业务,其增值额是利差,但服务对象是存款人和贷款人,无法针对利差征收增值税并给服务对象开出增值税发票。
难题客观存在。如何突破,推动试点顺利进行?从大的改革思路上来说,税基易明确的建筑业、电信业和旅游业等,可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餐饮、娱乐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可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从每个行业的特点来说,税制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出调整。对于新建不动产销售、商业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按照一般增值税制度和标准税率进行征收;但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可给予免税。
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推进,还需要考虑税率减并问题。营改增过程中,除了原有的17%和13%两档税率,根据试点行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增设了11%和6%两档税率。但是税率档次越多,意味着不同行业税负水平不同,会导致高征低扣或低征高扣等不公平出现,妨碍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调整升级。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实施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采用的都是单一税率,在其增值税制度统一实施和运行后,并没有出现行业间的税负差别过大的问题,反而较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公平。未来需要考虑尽早解决增值税多档税率的减并问题,否则税率统一问题久拖不决,将成为营改增“后遗症”。
营改增进一步推进,面临征管机构的分工和征管方式的变化调整。首先,营业税原是地方系统征管,而增值税是国税系统征管,营改增打破了国税和地税之间原有的分工。地税系统承担的征管工作移交给国税系统的过程,会引发诸多的不确定性和征管风险。其次,对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增值额确定和抵扣的确认难度远远超出制造业,需要更多复杂的信息,征管方式面临新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完善征管体制机制,将为营改增的顺利推进提供顺畅渠道和配套技术。
营改增进一步推进,则需要加快增值税立法。增值税立法改革时机较为成熟,在“十一五”时期,增值税作为税收立法改革的一项计划由人大确立,但因要推进营改增,实现税制转换等原因导致增值税立法被搁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给增值税立法带来新的改革时机。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加快立法将使征收过程有法可依,有助于减并税率、稳定宏观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将造成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流失。因此,改革的顺利推进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通过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盘方案来重构地方税体系。
总之,营改增是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应在总结现行营改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全面了解和掌握未来涉改行业情况,系统设计相对统一公正的增值税制度,提高和增强征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