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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落实税收优惠扶持小微企业 每年3月底前报备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7日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海南省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优标准执行海南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那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小微企业目前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
门槛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元
据介绍,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如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优惠 去年地税减免各项税收8.9亿元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的对象,2011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去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也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海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5万元提高至2万元,以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负,扶持海南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结合海南省实际,自2013年7月1日起,将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以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为5万元为例,此前个体户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50元[50000×1.5%(核定征收率)];现在,个体户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元[50000×1%(核定征收率)],比之前少缴个人所得税250元,税负降低33.3%。
据数据显示,海南省地税系统去年共减免各项税收8.9亿元,有力发挥税收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省地税局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4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全年的职工工资表。就可以办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享受这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