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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2年01月09日

财企[2011]480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11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      (美元/桶)
  5560(含) 0.2 0
  6065(含) 0.25 0.25
  6570(含) 0.3 0.75
  7075(含) 0.35 1.5
  75以上 0.4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请表


财政部

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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