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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加大会展企业税负 业内建言制订细则
来源:转自互联网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0日
2013年6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财税〔2013〕37号文,明确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北京、上海等地有关延续营改增前对会展企业实行的六项抵扣政策,会展企业税负陡然加重。为此,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联合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机械汽车展览联合会等10家会展行业机构和协会呼吁制订会展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出台后,上海、北京等省市税务部门,根据会展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原会展企业执行的营业税六项抵扣措施(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交通费等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各自出台相应文件或政策,仍沿袭原来抵扣政策。上海甚至还给予试点企业当年税负大于上年税负的差额部分退还的优惠政策。这些措施效果明显,减轻了企业税负,促进了各地会展业的健康发展。而2013年财税〔2013〕37号文废止此项抵扣政策,在加重会展业税负的同时,或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市场反应。
首先是税负转嫁。前移向搭建公司等压价,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留下安全隐患,形成恶性循环。后置提价,造成参展企业成本上升,可能影响到参展企业积极性,影响展会规模,阻碍展会健康发展。
其次是主办方设法降低办展成本,直接影响展会品质。或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会给税务机构带来征管难度和风险,给不法分子提供市场。
这样的结果不利于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相背离。
会展业对促进各个产业的发展和对城市经济的拉动作用巨大,其本身在全国实现就业岗位超过2千万个。业内普遍认为,国家税务机构财政部门对会展业改征的推进一定要科学、谨慎、稳妥。
为此,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联合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机械汽车展览联合会、广东省会议展览业协会、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湖北省会展业商会、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南京市政府会展业办公室、宁波市会展业促进会、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等10家会展行业机构和协会,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建议:首先,研究会展行业特征,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精神,认定会展行业为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同意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会展服务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和行业十分广泛,除了会议、展览的策划组织外,还需要提供会展场馆和设备租赁、现场设计与布置、会展物品运输与采购、受托方人员交通与食宿、项目宣传推介与广告等多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费用大多由会展组织者代为收支或垫支,属于代理收支性质,会展行业从本质上看属于代理服务行业,应当认定为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
其次,制订会展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规范会展行业可以抵扣的具体项目。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会展场馆、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使会展企业能够取得完整的增值税发票,享受相应的抵扣政策。如无法一步到位,尚需分步实施,则在分步实施阶段认可相关未改革行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和小额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抵扣资格。
第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会展行业有一部分业务属于为境外企业和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出口范畴,应当享受服务贸易出口优惠政策,应当研究会展行业对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准确界定会展服务出口的概念、项目内容和免征款项。简化境外会展服务减免税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和手续,使之切合会展行业实际。
最后,在当前经济形势不稳的情况下加大对会展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会展业对产业、经济发展和拉动市场消费的促进和拉动作用。降低会展行业增值税税率。根据会展业的特殊情况(小规模企业较多),会展产业链(主承办企业、展示工程企业、场馆企业及配套服务)实施同税率的增值税,即征税率从6%降为3%,减轻会展经营机构的负担,鼓励和引导他们加大对会展服务的再投入,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办展水平,为各个产业的发展及拉动各地经济市场的发展搭建更好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