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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企业求税收减负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2日
内容摘要: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我国的税制正在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在税率税制方面作出适合文化企业自身特点的制度安排。
按照最新的政策,进入市场的门槛变低,但经营成本并没有降低,文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而税负问题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文化部部长蔡武日前在国新办召开的“2013年文化改革发展情况和2014年重点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的税制正在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和照顾到文化企业的自身特点,在税率税制方面作出适合文化企业自身特点的制度安排。
“文化产业的税负应是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比例,但相差并不大,国内艺术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综合税负就高达30%左右,我们的压力也很大。”一家影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但由于我国“营改增”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纳入试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只是部分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等。
“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和创意,其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些轻资产并不能进行抵扣。”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也使得一部分文化产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并未减少。
该负责人表示,在实行营业税时,电影总票房收入交纳的是3.3%税金,但2012年底,电影行业中的版权转让便已率先实行“营改增”。
“这对于以中小成本为主的影视公司就是巨大的打击。原先我们一部电影的收入是先将总票房扣除5%的电影专项基金和6.6%的增值税(包括相关附加费),剩余的再由电影制片与发行方和院线按照43%比57%的比例分账。增值税前,我们是按照91.7%分,增值税后,我们是按87.9%。”该负责人表示。受此政策影响,该公司一年内停拍或缓拍电影达5部。
当然,非“创意”型的文化类企业受益颇大,如一些广告企业可以将采购费、设备费等作为抵扣,从而降低成本。但对“创意”类服务型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会增加。比如,一部电影的诞生要经过制片、美术、音乐、广告、化妆、服装、发行等诸多环节,人工成本通常占到50%~60%甚至100%,这部分成本则无法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文化产业的核心恰恰是创意。
如果“创意”型企业无法享受到政策的红利,这无疑是一种打击。
相对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而言(如法国为5.5%),我国的图书销售13%的增值税税率是明显偏高的,再加上随其税额附征的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税赋就更为沉重。
我国大量文化产业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它们的资产规模比较小,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轻资产企业究竟该如何成为“税制改革”的受益者,还需要探索与研究。
魏鹏举建议,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走无形资产评估,或者用研发模式申请政策补贴,从而降低税负。
在几次研究营改增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和照顾到文化企业的自身特点,在税率税制方面作出适合文化企业自身特点的制度安排,现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进展。
比如对动漫产业采用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对注册在河北等22个省份的动漫产业给予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再如对部分出版物继续采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13年至2017年)。但本报记者采访的几家已拍摄动画电影的影视类公司负责人称,该政策在执行落实层面还需要时间。
蔡武在上述发布会上称,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已在起草过程中,如果顺利的话,该政策今年上半年就可以出台。
按照最新的政策,进入市场的门槛变低,但经营成本并没有降低,文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而税负问题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文化部部长蔡武日前在国新办召开的“2013年文化改革发展情况和2014年重点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的税制正在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和照顾到文化企业的自身特点,在税率税制方面作出适合文化企业自身特点的制度安排。
“文化产业的税负应是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比例,但相差并不大,国内艺术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综合税负就高达30%左右,我们的压力也很大。”一家影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但由于我国“营改增”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纳入试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只是部分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等。
“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和创意,其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些轻资产并不能进行抵扣。”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表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也使得一部分文化产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并未减少。
该负责人表示,在实行营业税时,电影总票房收入交纳的是3.3%税金,但2012年底,电影行业中的版权转让便已率先实行“营改增”。
“这对于以中小成本为主的影视公司就是巨大的打击。原先我们一部电影的收入是先将总票房扣除5%的电影专项基金和6.6%的增值税(包括相关附加费),剩余的再由电影制片与发行方和院线按照43%比57%的比例分账。增值税前,我们是按照91.7%分,增值税后,我们是按87.9%。”该负责人表示。受此政策影响,该公司一年内停拍或缓拍电影达5部。
当然,非“创意”型的文化类企业受益颇大,如一些广告企业可以将采购费、设备费等作为抵扣,从而降低成本。但对“创意”类服务型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会增加。比如,一部电影的诞生要经过制片、美术、音乐、广告、化妆、服装、发行等诸多环节,人工成本通常占到50%~60%甚至100%,这部分成本则无法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文化产业的核心恰恰是创意。
如果“创意”型企业无法享受到政策的红利,这无疑是一种打击。
相对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而言(如法国为5.5%),我国的图书销售13%的增值税税率是明显偏高的,再加上随其税额附征的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税赋就更为沉重。
我国大量文化产业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它们的资产规模比较小,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轻资产企业究竟该如何成为“税制改革”的受益者,还需要探索与研究。
魏鹏举建议,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走无形资产评估,或者用研发模式申请政策补贴,从而降低税负。
在几次研究营改增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和照顾到文化企业的自身特点,在税率税制方面作出适合文化企业自身特点的制度安排,现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进展。
比如对动漫产业采用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对注册在河北等22个省份的动漫产业给予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再如对部分出版物继续采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13年至2017年)。但本报记者采访的几家已拍摄动画电影的影视类公司负责人称,该政策在执行落实层面还需要时间。
蔡武在上述发布会上称,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已在起草过程中,如果顺利的话,该政策今年上半年就可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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