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会资讯

银监会:审慎支持农信社在新三板上市

来源:新浪财经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7日

       [摘要]银监会近日发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3月6日下午消息银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向新浪财经表示,审慎支持农信社在新三板上市,将酌情调整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持股比例试点退出机制。这意味着民间资本或迎来投资入股农村金融机构的新窗口期。
  提高民间资本入股农商行持股比例
  农村信用社向来是农村金融的服务主体。《通知》称,要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在总体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维护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提升民间资本股比。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即从监管角度看评级不高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造,主要通过政府支持、吸收社会民营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引入社会资本,银监会本次设定了特殊政策,即允许持股比例适当提高。
  “一般情况下,入股农信社的单一股东比例是10%,以保持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被大股东控制。但对于高风险机构为了便利对其初期重组改造方便,允许单一股东持股到20%。这一比例或进一步提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如是向新浪财经表示。
  始于2003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对原本以合作制为基础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大规模的股权改革,并首次增设了投资股,充实了资本金,彻底改变了“小马拉大车”的畸形制度安排,提高了抗风险能力;不仅明晰了产权,更奠定了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今日也表示,农信社过去资本低、经营差,引入社会资本,资本增加管理水平提升,风险也得到了化解。但在改制为农商行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县域法人地位不变,不能翻牌往上走,让县域资金反哺城市。所以监管层限制其只能为三农和县域服务,并设定了考核指标。
  对此,《通知》规定,要建立支农服务股东承诺制度,完善“三农”业务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健全基层机构网点加大涉农投放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指导农商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委员会。
  审慎支持农信社在新三板上市
  为了缓解资本压力,农信社正在筹谋多种渠道获得资本补充。新三板成为新的机会。
  今年1月份,有消息显示,海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琼中农信联社”)出现在新三板市场的排队大军中。
  据了解,2013年10月,金元证券作为代办券商接手琼中农信联社登陆新三板的项目,便启动了筹备工作。
   虽然未能赶上新三板上市的头班车,但据主承销商人士透露,其已经在春节前拿到了批文。
   对此,作为监管机构,银监会合作部相关负责人向新浪财经表示称,银监会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信社在新三板上市持谨慎支持的态度。
  “在新三板上市有利于股权优化、可以更广泛筹集资本和引入社会监督。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农信社在三板后的流通上会和其他三板市场公司有所不同,股权转让比例和对接转板上不能像其他公司那么随便。”
  试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退出机制
  村镇银行在吸引民间资本方面也有了更宽松的政策。《通知》明确称,重点加快在农业地区、产量大县村镇银行的布局。
  《通知》规定,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需要坚持股东本土化和股权多元化,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特色化,按照有利于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原则,有限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政策上没有歧视和障碍,但银监会规定设立发起行主要是从风险控制角度和经营专业化基层监管能力弱等角度考虑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如是表好似。
  银监会2012年5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新发起行仍坚持这个比例。但对于运营稳健、设立时间较长、符合条件风险管控能力强的村镇银行,在原来基础上可以降低主发起行持股比例,与此同时开始主发起行退出试点。
  《通知》还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县域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对于大中型商业银行,《通知》还要求其应稳定县域网点,优化机构网点布局,拓展乡镇服务网络,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
  《通知》还要求,2014年,在保持合理信贷投放总量的前提下,要坚持继续“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信贷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519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