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核查运费发票拆穿企业虚列费用伎俩
来源:高国永 宋立滨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06日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在对某经贸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税收分析预警系统显示,该公司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收入、所得税收入申报不实、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和利润核算不实等问题。
税务人员查阅了该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数据,得知该公司主要经营硅矿石的批发销售,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90943980.07元,缴纳增值税751363.2元,增值税税负率0.83%,缴纳企业所得税83894.83元,所得税贡献率0.09%。
通过进一步分析财务报表,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2012年度实现主营业务利润5826546.92元,但是这较高的毛利大部分却被5490967.6元的经营费用冲减。另外,2011年~2012年,该公司在销售收入由74418094.16元增至90943980.07元、主营业务利润率由5.4%增至6.4%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却由0.39%降至0.09%,同比下降76.9%。结合以上疑点,税务人员决定将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营业费用等科目作为评估重点,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关于营业费用偏高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2012年该公司主营业务利润582.65万元,营业费用542.19万元,占比93.06%。主要是由于硅矿产品的特殊性,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规格不统一,而客户则要求该产品规格统一,所以货物需要先运输到企业租赁的货场,破拆后再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从而提高了营业费用。为进一步核实有关疑点,税务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人员重点审查营业费用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出入库单据等,并实地查看生产流程,发现该公司2012年度通过快递公司发票列支243500元营业费用。询问企业相关人员,企业方解释为供需两方样品邮寄及少量货物通过物流公司运送。税务人员认为此业务不符合常理,企业下游企业多为大型企业,该产品个人无需求,少量货物运送也就不存在。通过电话查询快递公司及地税局,确认并无此客户和实际业务。同时,税务人员对企业购销货物数量、运价、里程等进行汇总,与进销项增值税发票所开具的数量进行比对,发现运输发票购销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数量不符。通过检查,发现有一家运输公司是2012年底新发生业务的单位。经过再次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出具相关证据,负责人终于承认与该运输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发生,该公司共通过运输发票列支营业费用1004847元。
通过最终核实,该公司2012年度共虚假列支人员工资215463元,快递物流费用341530元,运输发票费用906817元,共计14638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65652.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4354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