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资产损失本正常,隐瞒赔款现异常
来源:刘卫红 刘志耕 添加日期:2013年08月26日
某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组到生产A产品的甲公司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业务收入由前一年度的3.87亿元下降为1.31亿元,而盈利由1.25亿元下降为0.11亿元,反差较大。尽管甲公司对收入和盈利下降的原因分别作了详细说明,但检查人员还是决定展开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向甲公司的管理层、财务部、销售部等人员了解收入和盈利下降的原因,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欧美部分国家对中国企业出口的A产品实施经济制裁,使得出口数量及收入大幅减少。而利润下降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固定费用很大且无法相应降低,使得利润下降幅度远大于收入下降幅度;二是欧美等国大幅提高A产品的进口关税,同时A产品出口的销售价格略有下降;三是处理、核销了一批价值512万元的流动资产,直接降低了盈利。从上述情况分析,甲公司收入和利润下降事出有因、合乎情理。为此,检查组不再将收入及盈利下降问题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随后,检查人员到甲公司查阅核销流动资产的情况。检查人员小郭获取了甲公司资产报损申请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表、具有法定资质专业机构对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证明及报损情况的相关会计处理等资料,同时认真检查并核对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当小郭将检查情况向检查组陆组长汇报后,陆组长认为,尽管小郭获取的资料较全面,但缺少对基本情况的了解,如缺少对报损情况真实性、合理性的了解和分析,缺少对报损原因和责任情况的了解。
小郭进行补充检查后发现,资产报损情况属实,但甲公司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仅对报损原因进行了简单说明,没有详细说明报损的具体情况及责任追究情况。小郭告知甲公司财务部叶部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甲公司应考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补充报损原因。
在等待叶部长补充情况的同时,小郭向有关人员了解得知,实际报损原因与报损申请报告并不一致,3位责任人均被处赔款5万元,共计15万元,保险公司也给予了一定的赔偿,但赔偿多少,3人均不知道。上述情况说明,甲公司已经对报损事项追究了责任且收到了赔偿款,但为什么账面上没有反映?小郭分析认为,甲公司很可能将赔偿款隐藏在账外。于是,小郭先到人事部门找出甲公司对3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然后从账面找出了甲公司缴纳财产保费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找到了为公司办理理赔业务的业务人员,证明甲公司在本次理赔中获得赔款384万元,同时获得了甲公司收取赔款的账户。在事实面前,甲公司只好承认了问题。
原来,甲公司因为出口业务和盈利大幅下降,资金回笼及资金周转面临很大困难,甲公司管理层决定铤而走险,隐瞒收到的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共计399万元的赔偿款,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到早已弃用且未列入账面核算的公司账户,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税,而且增加了“机动资金”。最终,甲公司受到了税务处罚。
实际上,除了财税〔2009〕57号文件要求,企业处置资产损失时需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也有对企业处置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该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由此可见,企业对出现的需报废的各类资产,从内部控制角度看,不仅应该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而且必须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从税务角度看,应该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的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对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不查明原因、不落实也不追究责任、不将赔偿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甚至将收取的赔偿款计入账外形成小金库,都是错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