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会法规

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17日

财企[2012]217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对接会;制作宣传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培训费用: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已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申请的费用须实际发生在2011年度。

二、必备条件

申请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的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71日至20111231日之间认定,并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500平米)

()2011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500)

()自劳务服务平台认定至201112月底,每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2011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2000)且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2011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1999人且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

()2011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999人且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四、审核内容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认定劳务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011年已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不需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劳务服务平台的编制批复文件(复印件,2011年已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劳务服务平台不需提供)

()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11-1231日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数证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11日至1231日期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

()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报送工作。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12831日前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六、管理要求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13131日前,将2012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劳务服务平台工作运营等情况报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

七、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附件: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支持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375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