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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添加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教财厅函〔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是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评价模式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推动解决各地在院校实施的1+X证书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间,院校组织开展的X证书培训、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作为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列入学校预算。在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指导下,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落实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及相关说明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上限公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培训评价组织依据上限公告及其说明,协商提出考核费用标准;对培训评价组织提出的考核费用标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方面专家等方式予以核定。有关院校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考核费用标准向培训评价组织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所承担的成本安排学校相应支出。试点期内已经完成的X证书考核工作,相关费用应于2020年底前结清。各地要根据证书制度实施、考核成本变化等情况,不断完善1+X证书考核成本、支出标准的核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考核费用标准的,有关培训评价组织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各地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四部门印发的《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根据教师工作量增加情况,适当核增X证书考核培训职业院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院校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承担X证书考核培训任务的教师薪酬,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倾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三、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切实加强省级统筹,在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成本分担机制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优先支持1+X证书制度等试点工作。院校可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事业收入等,保证X证书培训、考核颁证、教师培训、承担考核培训任务的教师绩效工资等正常的教育教学支出。各地要统筹用好院校场地、设备、耗材、人员等现有资源,创新考核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考核培训成本。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等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商,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确保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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