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税务法规

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9年12月16日

财关税〔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二、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三、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6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699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