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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270天 汇算清缴已完成信息整合

来源:中国经营报       添加日期:2019年04月16日

  国地税合并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期已经到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各地税务局已下发相关通知,对纳税人申报细则进行指导。
  按照通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19年6月30日截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在此日期之前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2019年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针对2018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而新个税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因此诸如个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则不会反映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中。
  “和以往汇算清缴程序上有一些不同的是,2019年由于国地税合并的原因,两个部门信息实现了共享,对纳税人来说,多项收入所得以及是否需要申报等都有了更准确的信息。”澳洲会计师公会中国华北区委员会委员吴嘉源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税局整合信息
  企业在申报扣除之前需要自行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复核和整理,确保妥善保存符合法规要求的资料以证明企业申报的准确性。
  “现在税务局进行了整合,办业务特别方便,登录系统,只需要一个账号,就能一次性完成各种税费的申报”。4月11日,在北京某区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工作的郑梅告诉记者。
  她是北京一家大型广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当天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据她介绍,2018年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她所在的公司符合这项申报条件,在填写申报内容时,她特别标明了这项。
  不仅如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复核的要求还取消了许多审批或备案程序。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目前已经改为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在申报扣除之前需要自行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复核和整理,确保妥善保存符合法规要求的资料以证明企业申报的准确性。
  毕马威个人服务税务合伙人周波建议,就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而言,企业纳税人可能因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同,所需要关注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有些遇到诸如解散、破产、撤销等特殊生产经营情形的企业可能需要更多的关注申报时限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申报要求。
  对于专家的建议,郑梅认为实用性很强,对她而言,汇算清缴除了要掌握政策调整对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外,税务局的整合也让纳税人办税方便很多。
  据悉,2018年7月20日,县乡级税务机构统一挂牌,意味着国地税合并正式完成。国地税合并过程中,各级税务局有3.4万个一级和内设机构被撤销,省局、市局、县局、乡镇分局、税务所如期平稳“挂牌”和“三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显示,国地税合并后,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首个征期,纳税人平均等候时间缩短了44.32%,业务平均办理时间缩短了28.19%。
  吴嘉源说,对于个人申报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纳税人的公开问答中明确了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除非存在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作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这大大缩减了需要办理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逾期影响信用
  对于按照法规要求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来说,汇算清缴是一项申报义务,无论是否会产生税款缴纳,纳税人都需要进行申报。
  虽然有明确的申报时间,不过对于首次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没有及时办理的话,会面临哪些问题?
  “按期申报是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之一。纳税信用等级低可能会对日常面临的税务征管产生不利影响,如从严审查、重点监管、发票限量供应等。”吴嘉源告诉记者。
  对于按照法规要求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来说,汇算清缴是一项申报义务。无论是否会产生税款缴纳,纳税人都需要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2018年度自行申报的截止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亦有所变化。国税总局在问答中说明对于存在上述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办理,比原来次年3月31日的截止日期有所延迟。
  吴嘉源补充,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局的截止日期不完全一致,有部分地区仍执行3月31日的截止日期。因此需要进行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对于首次申报的个人纳税人来说,一个年度中发生中途换工作的情况,那么个人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需要特别注意。
  周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纳税人在次年申报时需要看全年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否扣除正确。
  “建议个人纳税人及时与新老公司做好沟通衔接工作,避免在年度汇算清缴增加额外的工作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之后将针对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出台相关具体办理办法。”周波说。
  周波还建议,新个税法实施后,中国个人所得税首次增加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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