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添加日期:2019年02月12日
财办会〔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局,下同)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本地区是否存在“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9号相关规定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并上传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情况,本地区执行财政部令第89号等有关情况以及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同时,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次报备工作认真梳理总结近5年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随同本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一并上报。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010-68552535(带传真)010-68553012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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