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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政策吹风会介绍个税改革——个税红利将充实居民腰包
来源:经济日报 添加日期:2018年12月25日
继10月1日率先释放“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近日正式亮相,标志着我国个税制度改革迈出从分类转向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
1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对于备受关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办税流程作了简化、优化,申报就能扣除、晚报可以补扣、少扣可以退税。
力度之大超出预期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近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不久,国务院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作了专门的部署。”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在设计具体制度时,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情况,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根据《办法》,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标准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公开征求意见到《办法》公布后各方面的反映看,社会各界对《办法》的评价是积极的、正面的,普遍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之大,超出预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政策。”程丽华说,财政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信息系统优化和数据共享工作,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
办税流程简化优化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如何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落地?
就经济日报记者提出的上述问题,刘丽坚表示,税务机关的准备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为了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作了一系列安排。
据悉,在流程设计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办税流程作了简化、优化。
首先,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扣除。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
其次,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可以在2月份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
第三,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将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对于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刘丽坚表示,归纳起来就是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据介绍,无论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可任意选择: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
“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办理扣除。”刘丽坚说,手机端近日仅仅支持实名注册功能,正在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将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此外,根据《办法》,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刘丽坚说,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
“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不仅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场征管模式、征管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制度尝试,政策比较复杂,各方面都需要一个适应期、磨合期。”刘丽坚表示。
助力提振市场信心
对于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程丽华介绍,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
据悉,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程丽华表示,这些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强消费意愿、消费能力,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1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对于备受关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办税流程作了简化、优化,申报就能扣除、晚报可以补扣、少扣可以退税。
力度之大超出预期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近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不久,国务院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作了专门的部署。”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在设计具体制度时,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情况,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根据《办法》,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标准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公开征求意见到《办法》公布后各方面的反映看,社会各界对《办法》的评价是积极的、正面的,普遍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之大,超出预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政策。”程丽华说,财政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信息系统优化和数据共享工作,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
办税流程简化优化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如何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落地?
就经济日报记者提出的上述问题,刘丽坚表示,税务机关的准备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为了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作了一系列安排。
据悉,在流程设计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办税流程作了简化、优化。
首先,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扣除。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
其次,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可以在2月份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
第三,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将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对于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刘丽坚表示,归纳起来就是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据介绍,无论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可任意选择: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
“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办理扣除。”刘丽坚说,手机端近日仅仅支持实名注册功能,正在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将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此外,根据《办法》,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刘丽坚说,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
“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不仅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场征管模式、征管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制度尝试,政策比较复杂,各方面都需要一个适应期、磨合期。”刘丽坚表示。
助力提振市场信心
对于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程丽华介绍,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
据悉,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程丽华表示,这些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强消费意愿、消费能力,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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